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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效期十年。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相关鼓励类产业加快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了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到2020年)。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税务部门对照产业目录,对鼓励类企业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市除西部地区共有的鼓励类产业外,还有32类额外鼓励类产业,包括当时急需发展的汽车摩托车、化工新材料、宽带网络、公路运输、医疗机构等。
该政策执行以来,全市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超5万户次,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超过1200亿元,对减轻企业税负,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既是对以往政策的延续,也有创新的内容。一是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优惠期限,从2021年1月1日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从此前该政策的执行情况看,随着未来十年我市企业数量和经济总量快速增长,预计累计减免金额将超过上一轮政策期;二是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此举将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覆盖更多中小微企业。
据悉,为了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我市有关部门已多次开展协同研究,拟重点围绕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结合我市未来产业发展的领域方向,提出未来十年鼓励发展的主要产业范围,争取我市更多新经济、新业态纳入国家新一轮产业目录。同时,市级相关部门将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力求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