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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教育收费工作,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收费情况做了规定。
《通知》要求各高校、中小学校扎实做好复学复课后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确保本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全部完成。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未开园复课期间,不收取保教费,若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学期收取的,应将对应收费标准按5个月折算;经批准开园复课后,收费、退费办法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住宿费的收取,《通知》指出:高校、中小学校住宿费根据住宿学生的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校应将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按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折算、以半月为单位计收,15天(含)以内的按半个月收取,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收取。已收取的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通知》就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做出明确规定: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代收费要及时、据实与学生结算。
此外,《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学生的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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